

3月31日,荣昌局召开了由县委宣传部、县工商局、县卫生局、县文广新局、县食药监局、县市政园林管理局等十三家单位以及部份广告经营单位负责人坐谈会。会上认真学习了市委宣传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委宣[2010]11号),通报了1--3月份广告监管和监测情况,并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是规范广告发布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审批事项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二是规定四类广告禁止播放时段:广播电视媒体在6:30至7:30,11:30至12:30,18:30至21:00三个时段,不得播放四类广告;严禁四类广告擅自扩大审批的内容,不按规定的时段发布。 三是规定了禁止发布四类广告的区域:严禁在县主城区莲花广场、海棠广场、奥林匹克广场等9个重要区域,重百荣昌店、新世纪荣昌店、永立百货超市、苏宁电器荣昌店等4大商场,县人民路、玉屏路、滨河路等14条重要路段,公共交通工具内外部等设施上严禁发布。 四是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各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对四类广告进行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对违反“通知”规定的行为,严格查处,对屡查屡犯和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一律从严查处。 五是明确部门协作配合,要求各部门密切配合,互通监测情况,互通处罚结果,对徇私舞弊、监管执法不严等行为,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六是要求各广告发布单位加强自律,规范发布行为。(荣昌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