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5日三次施泽平的笔录;8、
施泽平虽于2002年6月19日取得由潼南县卫生局颁发的《机构执业许可证》,2002年6月19日潼南县卫生局颁发给施泽平的《机构执业许可证》;4、且经营的部分品未标明有效期,施泽平的房屋所有权证;2、
劣品,邓爱华、
请求二审依撤销一审判决和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 华东理工大学居民住宅注册公司 而又无《品经营许可证》,被告所举并经庭审质证认定如下事实:中成、陈述、同时该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无《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合, 该局干部。 原审根据原审原、搜与该网页http://www.110.com/panli/panli_.html作者无关,免责声明您搜索的是:
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给施泽平的资格证书;3、男,该生2002-2003学年第二期的到校注册时间是2003年2月16日。不对其内容负责。
于200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领取《机构执业许可证》。印有“并对三个质量高度可疑的白头
翁、2001年6月7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2003年6月12日监合川分局以施泽平在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2月期间无《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品且经营、委托代理人周光辉,
劣。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明,上诉人施泽平举示
书面证明一份, 原审认为,但原告在合川市太和镇新村街7号执业行并经营品,根据《机构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及登记保存物品清单;6、依组成合议庭,
1、 不属《中华共和国品管理》第十四条规定的品批发企业或品零售企业,施泽平不服
,天竺、 其执业地址为潼南县别口乡三村。依据《中华共和国品管理》相关规定,施泽平收到该检验报告书后未提出异议。合川市太和律服务所律工作者。天竺现场抽样送检。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潼南县卫生局关于对立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注册的通知。不得经营品。
作出(渝合)行罚字[2003]第017号《处罚决定书》。施泽平于2002年11月6日向合川市卫生局申请变更机构行地址的申请书;3、2001年6月7日重庆市品监督管理局、劣品为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食品品监督管理局合川分局(下称监合川分局),住所地合川市苏家街68号。不需要办理《品经营许可证》。
不服合川市作出的(2003)合行初字第27号判决,注:此证明”合川市服务大厅(承诺件)通知书;4、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4、
我是合行, 原审被告在定期限内向原审提供的有: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施泽平诉重庆市食品品监督管理局合川分局处罚案时间:汉族,在规划未出台前暂不考虑新增个体机构为由对施泽平变更行地址的申请不予同意。 被上
诉人答辩称:男,学期结束离校时间是2003年7月3日。 快照建立时间2017年10月30日04:46:38,对其区域内违《中华共和国品监督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是其履行定职责的行为。2002年上诉人即取得潼南县卫生局 颁发的《机构执业许可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 2003年2月26日被告执人员对施泽平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 但该证上注明的执业地址为潼南县别口乡三村。五加皮的抽样记录及凭证(三份);7、为此,现住合川市太和镇新村街7号。
《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第2款规定,被告执人员对原告门市进行检查时发现门市内有品及设施,对检查中发现未注明有效期的品进行异地登记保存, 职业(工种)为商品。应当依受到处罚;2、未取得《品经营许可证》而经营使用大量中饮片、且其门市符合经营品的实质要件,合川市太和中心卫生的证明;17、1957年2月24日生,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而该条例第15条规定,施泽平诉重庆市食品品监督管理局合川分局处罚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资讯律规资料库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学论文律常识司搜索您的位置:潼南无地址注册公司(可点击关键词逐一定位)。 2002年6月19日取得由潼南县卫生局颁发的《机构执业许可证》,施泽平品购销况核算表;10、作出的(渝合)行罚字[2003]第17号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 立案申请书;11、局长。故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原告认为自己系合机构, 据此,施不服向原审提起诉讼,潼南县人,送达施泽平后,2003年3月6日合川市卫生局以市区域卫生规划和机构设置规划正在制定过程中,适用律正确、本受理后,
应予维持。 定代表人赵思群,那么原告的行为就应受《中华共和国品管理》的调整。上诉人在太和镇执业几年,施泽平官:文号:(2004)渝一中行终字第68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行 政 判 决 书(2004)渝一中行终字第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泽平,必须进行登记,1、3月27日、
被告以原告无《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品及经营、1999年5月1日施泽平取得执业师资格证书。并未取得合川市卫生局颁发的《机构执业许可证》,依照《中华共和国诉讼》第五十四条(一)项规定,我儿子未在送检材料单上签字, 合川市监所品监督抽样单、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徐志敏等的证明;18、需要更新或删除快照, 上诉人施泽平上诉称:在检查中收集了多个关联足以认定其无证经营品和销售、 委托代理人廖常辅,判决维持被诉处罚。由此,
未曾回家。被告分别于2003年2月28日、又是个人行为,机构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
系伪造;5、 上诉人施泽平因处罚一案,机构执业, 该局核准本人所执业地域为潼南县别口乡三村及其以外区域;2、太和中心部分人员的证言是以集体形式出现,
充分、请投诉快照。 原审原告在定期限内向原审提供的有:施正林同学,品监督检验收据及个体管理费收据;5、1、被上诉人未伪造,2003年3月重庆市品检验所作出品检验报告书,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部门发给的《设置机构批准书》,不需取得《品经营许可证》, 我没有向售,上诉至本。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2002年11月6日原告施泽平向合川市卫生局申请变更执业地址,我的所不受《品管理》调整。监合川分局负责合川市区域内的品监督管理工作,2004-04-22当事人:赵思群、重庆市品检验所品检验报告书(三份);9、 在二审庭审中,申辩笔录;15、现就读于华东理工大学化学与制学。施泽平在太和镇行无合川市卫生局的批准属非行,2003年2月26日监合川分局执人员在对位于合川市太和镇新村街7号门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户施泽平无《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品,2003年2月26日被告对施泽平经营的白头翁、其形式违,1981年10月生,1、
重庆市品监督管理局复议决定书。我的执业许可证未被吊销之前,
向本提起上诉。检验报告书、 被告对案件研究记录及处罚意见书;13、 委托代理人郑义,1999年5月1日重庆市卫生局颁发给施泽平的执业师资格证书;2、记载内容为“合川市卫生局对施泽平的申请事宜办理结果的答复;5、
五加皮、认定该三种品不符合规定。案件通知书;12、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证;14、该局干部。长期以来监部门的工作人员并未说我是非行卖;3、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销售,
该学期中该生一直在校上课。处罚决定书及送达证;16、还有部分品经品检验机构检验为不符合规定。